案例:蒋某中午下班后参加宴请,喝了不少白酒,后乘坐邹某的摩托车上班,途中与阮某的轿车相撞,蒋某摔伤致残。公安机关认定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1.2mg/J9ml,在事故中无责任。事后,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认为,蒋某事发时系醉酒状态,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请问蒋某的情形属于工伤吗?
分析与依据:蒋某的情况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这就是说,职工在工作中由于醉酒而导致伤亡的,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理应自己担责。根据有关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J9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本案中,蒋某的醉酒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与事故伤害之间均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因此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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