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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人的法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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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职业病属工伤范畴。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不管诊断与鉴定的结果与否)所发生的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则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其医疗和生活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1)职业病(工伤)医疗待遇。打工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到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D7各地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打工者住院治疗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承办工伤保险的机构(经办机构)同意,职业病打工者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业病打工者的职业健康,包括职业技能培训和康复性治疗,其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打工者因职业病致残鉴定为一D13至四D13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的标准支付。

  (4)打工者因职业病致残鉴定为五D13、六D13伤残,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从第4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救金的50%。

  (5)打工者因职业病致残被鉴定为七D13至十D13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劳动合同期间满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打工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职业病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职业病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是:一次性职业病医疗补助金,七D13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D13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D13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D13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D13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D13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D13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D13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6)打工者因职业病死亡,应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其标准为:因职业病死亡的,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职业病死亡的,为48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打工者患了职业病,应到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接受规范的职业病治疗和疗养,享受职业病保险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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